问题 | 工地施工摔伤怎么赔偿 |
释义 | 一、工地做事摔伤的赔偿如下: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康复治疗费。标准为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4、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5、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7、伤残补助金。 二、具体的索赔流程如下: 1、先去有关部门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2、根据上述结果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私下解决; 3、若对用人单位给予的赔偿不满意,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取民事诉讼; 4、受伤治疗期间享受留薪停工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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