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离婚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但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不可能和解,不能直接判决离婚,应调解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调解不成,应送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法院直接判决离婚,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剥夺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上诉权。当事人认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一、什么情形下来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 1、离婚案件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 2、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经下落不明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