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由于被告拒不出庭,法庭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裁判。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更利原告。 被告承担的后果就是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