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亲人河中溺亡河道管理人是否担责 |
释义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的河道如果属于开放式河道,并无相关规定要求开放式河道的管理者在河道边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保障措施,河道的管理者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此,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水务局,均难以对人的溺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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