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重庆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5、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6、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7、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8、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9、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调出重庆或户口迁出重庆的; 1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13、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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