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集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收集证据有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必须主动及时; (三)必须客观全面; (四)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五)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二是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是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按无罪处理。 一、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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