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然牧草地使用政策 |
释义 | 我国目前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如果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也就是说,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并核发所有权证的,可以认定为集体草地。 天然草地: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未经人工改良,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改良草地:采用灌溉、排水、施肥、补植等技术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人工草地:采取集约经营管理方式,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除上面三种之外的为其他草地主要为荒草地 荒草地是指目前尚难利用而致荒芜的天然草地。有两种类型:一是森林被破坏后成为茨生疏林地,树木郁闭度大于10%,生长杂草为主的土地;二是难以利用而致荒芜的缺水草地以及海拔高、气候寒冷、山高路远、缺少安全牧道的高山草地 天然牧草地属于用于畜牧业的二级地类。 牧草地分为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3个二级地类。天然草地是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畜牧业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草地、灌丛草地。 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全国天然草地面积为262739.3千公顷(394109.0万亩),占全国牧草地总面积的98.8%。天然草地集中分布在中国西北部、西南部的内蒙古、西藏、新疆、青海、四川、甘肃6个省(区),天然草地之和占全国天然草地总面积的94.5%。 【法律依据】: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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