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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到的稳岗补贴可以计入政府补助吗
释义
    一、收到的稳岗补贴可不可以计入政府补助收到的稳岗补贴是可以计入政府补贴项目下的。稳岗补贴全称为稳定岗位补贴,是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的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该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应分别情况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没有发生1.收到补贴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2.发生相关支出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同时: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或者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
    (二)收到补贴时相关支出已经发生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或者借:银行存款贷:管理费用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何种政府补贴属不征税收入判定是否为不征税收入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根据上述文件,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不征税收入,由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递延纳税,并非真正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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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