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增值税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是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旧货与再生资源四类,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 例如,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法律依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第一条 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