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
释义 |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的义务: 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 一、票据到期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票据期限从票据签发之日算起,至付款到期日止。 我国现行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业汇票承兑期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为5天(试行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栗,付款期为10天定额支票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 二、票据提示付款期限有什么情况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情况如下: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承兑人付款; 3、持票人未按前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4、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为持票人提示付款。 三、开具空头支票该如何处罚 开具空头支票该如何处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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