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诈骗社保金辩护意见词 1、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诈骗社保金犯罪事实,配合公安、公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当时的案发经过,并实事求是的为自己作了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4、在该起诈骗社保金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某未分得赃款,请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5、被告人张某某应认定为自首 案外人张健被公安机关调查之后,张某某主动到某某分局投案自首;因为他身患肺结核等多种疾病,公安机关当时没有刑事拘留。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他都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于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实。自首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请求合议庭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律师 二、对诈骗罪怎么量刑? 1、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诈骗价值10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