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事诉讼判决后执行期限 民事诉讼判决后的执行期限是两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要看有没有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如果没有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就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案件执行的范围 民事案件执行的范围如下: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行政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7.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如下三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