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保密的范围和例外 |
释义 |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本条规定的主体是“辩护律师”,即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律师,以及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提供辩护法律援助的律师。本条规定的保密范围仅限于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包括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会见过程中了解到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也包括辩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与委托人有关的情况和信息。这些情况和信息必须与委托人有关,与委托人无关的其他人的情况和信息不在本条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内。根据本条规定,辩护律师对上述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这种保密权利,意味着在法律上免除了辩护律师对上述情况和信息的举报作证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的这一权利不是绝对的,本条还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大律师和律师的区别 大律师被称为讼务律师,专门从事法庭的诉讼辩护,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律师被称为事务律师,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部分诉讼业务,在诉讼中,出庭时的发言权受到限制。 虽然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但两者实际地位并无差别,主要是执业范围。 (1)学历上的差别。按照《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即"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过去工作经历上的差别。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的执业律师队伍中,从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律师界工作的人并不算很多,有相当数量的律师过去都曾经从事过其他行业的工作,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在处理一些与过去所从事的行业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可能比别的律师更有优势。因此,了解一位律师过去的从业经历及工作成绩,也是很必要的。 (3)专职与兼职的差别。执业律师有专职与兼职之分,所谓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一般人可能会认为专职律师更值得信赖,然而情况未必全然如此。 按照司法部1996年11月颁布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才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普遍有着比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而且他们的本职工作也要求他们花更多的时间用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上,如前所述,这对一位优秀的律师来说, 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事务所经营范围 按照诉讼与非诉讼的角度划分,公司法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非诉讼方式 1、资产的运营和处置法律服务 企业投资,并购目标企业的治理结构,资产法律状态调查 顾问律师定期访问企业 上市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企业产权交易 产权纠纷调处、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清算 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资产管理咨询 2、站在改制企业的角度、企业控制人的角度提供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重组中的法律服务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 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职工安置 3、项目咨询代理 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特定业务,进行法律调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建设、经营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 就企业投资、公司设立、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兼并与收购、合并与分立等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项目代理服务 作为企业代理人,就企业特定项目的设立,参与谈判 作为项目代理人,审查或代理起草合同,章程的文件;就企业提出的特定问题,进行法律调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4、站在收购方角度或者被收购方角度为企业兼并和收购提供法律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 企业兼并等的方案设计、文件制作、谈判、申报审批等 (二)诉讼或仲裁方式 1、 民事经济诉讼仲裁类:确认出资人、股东身份纠纷;侵害出资人、股东权利纠纷;确认股权比例纠纷;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优先认购权纠纷;公司或股东知情权纠纷;出资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企业出售纠纷等。 2、刑事诉讼类:包括但不限于站在资产所有者(被害人)的角度或者被告人的角度提供刑事诉讼法律服务等。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类:对不服行政机关关于产权处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在进行涉及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的行政许可行为时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诉讼;对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的复议和诉讼等。 需要委托公司经营纠纷的律师也要同时对照上述律师受理案件的范围,这样作为当事人的公司才能保证律师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代为诉讼。小编提示,本网就有大量的优秀公司法律师可供选择。 《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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