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所以,作为电子数据其中之一的微信聊天记录当然也是可以当作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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