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法人身份证号、法人联系电话、业务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信息,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符合条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为员工办理参保时应去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为参保员工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缴费时要填写《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增减变化表》,需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经办人公章,如员工先前已经投过保,需提供其保险编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