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互联网诈骗开运营中心负责人属于从犯么 |
释义 | 一、互联网诈骗开运营中心负责人属于从犯么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1、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 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5、诈骗案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何?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 三、网络诈骗罪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认定共同犯罪,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除策划、组织者外,具体的实行行为人主要有两种行为方式,即平行实施相同的实行行为(以下简称“平行式诈骗”)和分工实施不同的实行行为(以下简称“分工式诈骗”)。 平行式诈骗,是指多个行为人受同一人指使或共同预谋,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实施网上行骗等诈骗行为。各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基本类似,相互之间没有配合、交叉,各自为政,如在网络中奖诈骗中,各行为人均向不特定人发诈骗邮件,收到回复后以各种理由要求对方汇款至自己控制的银行账号等,收到汇款后取款。这种行为模式是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中相对简单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对自己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毫无疑义的,但对其他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即是否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则争议较大。 认定共同犯罪,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平行式诈骗中,由于各行为人都实施了诈骗行为,共同行为较易认定,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在主观方面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意思联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应当认识到不只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后者也有同样的认识; (2)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概括地认识到自己行为和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但对于共同行为的性质和结果的认识不必十分具体; (3)通过意思联络,共同犯罪人应当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结果的因果关系,这种预见并不要求其预见因果关系的一切细节,只要预见到由于共同的行为会产生某种或一定的结果就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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