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逮捕后犯人身体不舒服的,可以由犯人或者其家属向看守所的管教或驻所检察室的人员提出申请,并经监所的医生进行检查,如检查结果身体确实不适宜羁押,则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无羁押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