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二)改变法定代表人;(三)改变经济类型;(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