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登记簿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写明以下四项内容,分别为: 1、不动产权利主体的状况; 2、不动产限制的事项; 3、不动产的位置状况; 4、其他不动产的相关事项。不动产登记簿应该采用电子介质,如不具备电子介质条件的,可以用纸质类的介质。不动产登记簿使用电子介质的,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并且要具有唯一转化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