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户口分户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一、立户、分户登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 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并有义务督促户内其他成员及时申报各类户口登记事宜。 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 (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五)宅基地使用证。 第条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条户内成员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分户手续。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具有一定规模; (二)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宿用房; (三)人员达到一定数量; (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第二十条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凭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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