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人不能私自使用或处置质押财产,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负责妥善保管财产,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财产毁损或丢失,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如给出质人造成损害,则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若因保管不善而导致质押财产毁损或灭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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