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人不得私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如造成损害则需赔偿。同时,质权人有保管质押财产的责任,若保管不善导致毁损或丢失,则也需赔偿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若对出质人造成损害,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质权人有保管质押财产的责任,若因保管不善而导致质押财产损坏或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