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营利法人 根据 法人 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称为营利性法人,即不仅从事营利性事业,而且还向其成员分配利益,是公益法人的对称。如公司、企业等。所谓以营利为目的,系指使其社员而非法人本身享受财产上的利益。 仅以营利为手段,为增进公益而收取入场费、手续费、住院费等费用的,其收入又不构成社员个人财产的社团,仍为公益法人。财团法人因无社员存在,故不得为营利法人。社员享受利益不仅限于分享盈余分配,而且包括以节约公费、减少损害为目的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营利法人的设立,多采准则主义,无须特许或许可程序,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登记注册。 二、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向所有的非营利目的开放。除特殊功能的非营利法人外,其他的均采准则制,放开非营利法人的设立,诸如业主委员会、甚至合作社等重要的民间组织,均可以自愿登记为非营利法人,而获得法人资格。 三、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职权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五条规定,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由上可知,营利法人可以设立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等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