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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醋抽检总酸不合格处罚案例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绍兴市国标酿造厂生产的酿造食醋(国标白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庄子开拓”、“喀力特丝”各1批次酿造食醋总酸不达标新京报1616744028新京报讯(记者刘欢)3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在该局近期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检出不合格样品13批次,其中有2批次酿造食醋总酸含量不达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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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