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窃汽车需要结合盗窃的数额和盗窃时的情形来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