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新旧卡的转换使用1、新卡的激活开通: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持卡人(如持有旧社保IC卡)领取新的社会保障卡后,需办理激活开通才能使用,新卡激活开通后须交还旧社保IC卡。2、激活开通地点:各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市人民医院、市博爱医院、市中医院和各农业银行网点的自助圈存系统。3、无卡激活开通流程: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持卡人,如其旧社保IC卡已经遗失或损坏,可携带旧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服务网点或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无卡激活手续,医保个帐存余额将在激活成功五个工作日后圈存使用。(提示:对于参加住院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领取社会保障卡后无需进行新卡激活操作即可使用,但需向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农业银行网点交还旧金穗社保卡或城乡居民医保卡)。二、医疗费用结算1、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待遇的被保险人(包括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和享受特殊病种待遇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挂号、就医、结算医疗费用时均需出示社会保障卡;2、被保险人因病住院时,需凭被保险人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出院时必须以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提示:如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含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珠海中大五医院)和定点药店不出示、不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而按自费病人结算的,所发生的费用社会部门不予报支;被保险人不得将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就医使用,否则按违规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