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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法是第几次修改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一直未作修订,一些内容已与现实情况脱节。2004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研究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年来做了普遍、深入的调查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这部法律的修订列入立法工作规划,预计明后年可能完成修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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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