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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有什么区别
释义
    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和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区别在于:
    (一)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2、单位获得申报信息,代理申报;
    3、年终不需要再进行核算和申报。
    扣缴义务人既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非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它的义务由法律基于行政便宜主义而设定,为法定义务。它同样要面对国家和征税机关,常常会同时扮演纳税人的角色,他们的很多基本权利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把扣缴义务人与实际纳税人一起归入纳税人的概念范畴,在实际的税收征纳关系中,有利于保护扣缴义务人在税法上的权利。当然,这并不是说要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区别,在具体问题的讨论中我们还是要明确区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
    (二)1、专项附加扣除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时:
    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1000-2400=-400。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400<0,所以每月不需要预扣预缴个税。
    2、专项附加扣除年度自行申报时:
    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1000=2000。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所以每月都需要先预缴个税。
    月度需要预缴的个税=2000*3%=60元。
    年度需要预缴的个税=(8000*12-60000-1000*12)*3%=24000*3%=720(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6000元,所以每个月预扣预缴的个税都是一样的,即都是60元。当然,这里也是默认每月的收入也是一样的。
    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8000*12-60000-1000*12-2400*12=-4800。
    所以,在这时需要进行退税。
    退税的金额=720-0=72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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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