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千元 职务犯罪会判刑吗 |
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务犯罪 是一种犯罪类别,不是具体 罪名 ,它包含了 贪污罪 、 受贿罪 等多种罪名,不同罪名有不同的判刑标准。以最常见的贪污罪为例: 根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诉 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 假释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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