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释义 | 长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及所购住房面积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职工家庭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但累计不能超过3次。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各产生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为准。 3、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4、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房龄不超过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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