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替人销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最新《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有这样的规定:首先、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 暂扣6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次,第一次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并且5年内不得重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同时为了打击替人销分的违法行为,每位车主去窗口处理违规时,都要在窗口拍一张本人与驾驶证在一起的照片,确认违法行为系本人亲自处理,而不是由人代处理的。怎么算扣分周期记分周期是从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日期”的日期为起算日,12个月为一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记满12分并已将罚款交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记分系统会将上一记分分值全部清零,否则累入下一记分周期。比如:假设你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为2010年1月30日,那么在2011年1月30日~2012年1月30日(此日期为驾驶证的上一记分周期)有违法记分,而因在这个记没有处理这个违章,所以分值自动累入2012年1月30日~2013年1月30日(此日期为本记分周期)本记分周期,如果在2013年1月30日前将累入的违章记分处理,当2013年1月30日零时(即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后,不满12分的记分系统便将上一记分周期的分值自动清零。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