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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政策的执行方式
释义
    取保候审判缓刑后不是当庭释放,需要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缓刑。被取保候审不一定可以判缓刑,需符合一定条件。缓刑考验期内需遵守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法定期限最长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规定,不得离开所居住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缓刑判决生效后配合执行流程即可,如有争议可提出抗诉。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判缓刑是否当庭释放?
    取保候审判缓刑后不是当庭释放的,只有被宣告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判处缓刑的,需要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缓刑。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二、被取保候审一定可以判缓刑吗?
    被取保候审不一定可以判缓刑,缓刑和取保候审无关,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取保候审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
    3、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
    五、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院缓刑判决书生效以后,犯罪分子配合相关部门的执行流程即可。如果在宣告缓刑之前本身就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庭审结束以后,即使缓刑判决书还没有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不需要被关押在指定的地点中,受害人或者检察院对缓刑判决有争议的,可以提出抗诉。
    结语
    经过对《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被取保候审判缓刑后不会当庭释放,除非被宣告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二、被取保候审不一定可以判缓刑,需同时符合一定条件;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四、取保候审具有人身强制性最弱、法定期限最长、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等特征;五、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一系列规定。法院缓刑判决书生效后,犯罪分子需配合执行流程,对于缓刑判决有争议的,可以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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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