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若一方恶意转移、隐藏或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也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证判决执行;夫妻一方申请采取保存措施,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法律分析 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具体如下: (1)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问题,并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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