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执行方式 根据《 行政复议法 》第32条、33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 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 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 无正当理由 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 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有执行的义务。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有无条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就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应承担 被强制执行 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如果你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复议后会怎么做这个问题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