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年金可以转移吗 |
释义 |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并非具有强制性规定缴纳,而是由企业和员工协商形成的制度,所以企业年金是否可以转移也是分不同情况的。如果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如果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如果职工辞职,情况又会有不同。职工辞职后,企业应当对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缴费及投资收益作归属处理。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职工个人,企业缴纳部分按照方案规定归属于职工个人。如果职工再就业后或者未就业,就和上面一样处理。 如果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如果没有达到相关领取条件,是不可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的。 一、退休中人工资什么时候开始调整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这是2015年1月3日颁发的。该文件的实施时间是2014年10月1日。 2、其实,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就是我们常说老人老政策,中人中政策,新人新政策。这与企业职工的老人老政策,中人中政策,新人新政策是一样的。 3、这三项政策的具体区别:即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退休的(老人),按照原退休政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中人),按现行政策(即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参加工作时间,法定程序批准为视同缴费时间),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缴费依据的是本人工资的8%,这与企业的区别是,企业虽然也是个人帐户缴费8%,也规定按本人工资缴费,但企业可以以企业效益为由申请低于本人工资的最低60%缴费。 4、事业单位必须是本人实际月工资标准缴费。所以,事业单位中人的退休工资在事实上仍然高于企业职工,这是缴费高所致,很正常。 5、职业年金问题。如果中人缴纳了职业年金,退休后自然享受年金待遇,如果本人在职时没有缴纳事业单位职工职业年金,要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困难比较多。这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制度是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多缴多得。职业年金尽管没有规定缴费年限,但国家规定了职业年金缴费起点是本人工资的12%(单位8%,个人4%)。如果本人在职时没有缴纳职业年金,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现在领的就是正式退休金。 二、质疑的声音:用财政的钱缴纳职业年金会造成制度上的新的不公平 胡晓义表示,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的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还是不完整的,所以统筹考虑了基本制度改革和多层次体系建设,把职业年金的设计引入到改革内容中。 因此,在这次的《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模式、改变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举措——建立职业年金。这是从两个角度考虑的,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决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胡晓义说,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正在发展,企业年金现在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就制度而言这是起步。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不仅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是延交个人所得税,这都是积极信号。 但胡晓义坦承,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显然是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才能够更早更快的为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经济实力差的可能没法考虑。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没有其他渠道。所以要建立这个制度,这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会吃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会降低。 结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将成为一种新的双轨制。 由于公务员的职业年金都是由财政解决,其保障性肯定要大大强于企业年金。另外,胡晓义所说的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恰恰可能是今后机关事业单位极有可能采用的一种方式,因为这可以形成一种名正言顺的共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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