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特征 |
释义 |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要判断标准是毒品数量,不满限定数量则属于轻罪,超过限定数量则属于重罪。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时,需要注意行为人对毒品的支配或占有,并且不应将随身携带或运输毒品等行为误认为持有行为。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不能定案,需要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并排除诱供、逼供等情形,才可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律分析 一、持有毒品多少才会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多少毒品罪的认定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或占有,就“持有”的表现形态而言,“持有”既可以表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的行为,“持有”的状态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因此,应避免将凡是随身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均认定为“运输”行为; 2、对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认定,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结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将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而持有大量毒品则可能面临严重的刑罚。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时,需要注意行为人对毒品的支配或占有,并避免将随身携带或运输毒品的行为误认为持有行为。对于缺乏证据的毒品犯罪案件,仅依靠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需要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并排除诱供、逼供等情形,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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