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法律合伙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的呢 |
释义 | 我国不是民商分立国家,所以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与法国、德国、日本有很大区别,他们的立法例也不适合我国。因此,我国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借鉴英美法的做法,将合伙区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亦将合伙视为企业,但是没有赋予其法人地位,也没有默认它的法人地位,因此合伙企业仍是非法人团体。 合伙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学界有三种有代表性意见,即否定说、肯定说和区别对待说。否定说认为,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个人合伙是自然人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特殊表现形式,属于自然人范畴,法人合伙是法人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特殊表现形式,属法人范畴,合伙是自然人和法人所派生出来的。肯定说认为,合伙是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区别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区别对待说认为,对合伙应该区别对待,对一些简单的合伙组织形式不承认其独立主体资格,而规范化的合伙企业则承认其为民事主体。 关于您问的国家法律合伙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怎么样的问题,我的回答如上,望采纳 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39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小微企业如何申请破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小微企业如何申请破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关于股权回购的法律法规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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