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生儿户口所需证件:父母结婚证、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新生儿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户口簿,携带这些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根据新生儿随父随母自愿定居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定居。处理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2、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3、拟入户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4、政策内生育一个孩子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原件验证);5、申报一个月以上,提交未随户籍在外市县父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一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