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发行才构成私募发行呢 |
释义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曾于1982颁布了《506规则》对非公开发行即私募作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如果发行人只是: (1)向合格的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以及数量有限的其他投资者出售证券。(在美国,所谓合格的投资者是指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资机构和年收入超过30万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富有个人,普通投资者虽然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应该有相关知识和风险判断能力,且数量不能超过35名。) (2)不通过传单、报纸、电视、广播进行广告传播; (3)不通过集会、散发传单等形式到处征集投资者。采取上述方式发行证券会被认为是私募行为从而免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日本证券管理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在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的认购劝诱、募集出售时,原则上讲必须进行申报,但是在发行总额或发售总额不满1亿日元或向大藏省令所规定的对有价证券投资有专门知识核经验者发行(即私募发行)场合作为例外可以不必申报,向大藏大臣提交通知书就可以了。 一、证券承销方式 证券发行的最后环节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己销售,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 承销是将证券销售业务委托给专门的股票承销机构销售。按照发行风险望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以及手续费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1、包销。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人的承销方式。包销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 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的承销方式。 2、代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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