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行为如何进行分类?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等,不同分类对应的标准是不同的。 一、行政法如何对行政行为分类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二、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涵有哪些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