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增幅4.44%;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元、18元、17元、16元,增幅4.13%,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一、本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四档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二、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四、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