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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怀孕辞职后,能否继续领取生育津贴?
释义
    获得生育津贴需要满足参加生育保险的时间累计至少达到12个月,且在生育当月处于参保状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的条件。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产假期间发工资,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
    法律分析
    可以在生育期间获得生育津贴。要获得津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的时间累计至少达到12个月,且在生育当月处于参保状态(政府社保网站可以查到相关信息)。此外,还需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因此,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能获得生育津贴,与辞职没有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休产假期间发工资吗
    产假期间发工资。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二、生育险报销标准新规定是什么?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结语
    获得生育津贴需要满足条件,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时间累计至少达到12个月,且在生育当月处于参保状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产假期间发工资,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或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包括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3个月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1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1个月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等政策可享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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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8: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