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告收到举证通知书应该及时对己方提出的主张准备提供相关证据并与原告协商举证期限,不熟悉的可以聘请律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