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中关于辨认程序的规定 |
释义 | 辨认程序应遵循:人民检察院需批准辨认犯罪嫌疑人,由2人以上侦查人员主持辨认,辨认前详细询问特征并告知法律责任,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可有见证人在场,不得暗示辨认人,犯罪嫌疑人不少于7人,照片不少于10张,物品不少于5件。自侦案件辨认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物品不少于5件。 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拓展延伸 刑诉法中辨认程序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指导 《刑诉法中辨认程序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指导》是关于刑事诉讼法中辨认程序的规定、要求和实践指导的详细解析。刑事诉讼法对辨认程序的规定非常重要,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身份确认、物证和书证的辨认、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评估等方面。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法对辨认程序的要求,包括程序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程序的证据保全等方面。同时,还将结合实践经验,提供一些辨认程序的实践指导,以帮助律师、法官和执法机构正确应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辨认程序规定,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有效性。 结语 《刑诉法中辨认程序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指导》详细解析了刑事诉讼法中辨认程序的规定、要求和实践指导。辨认程序在身份确认、物证和书证辨认以及证据合法性和可信度评估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辨认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证据保全等要求。同时结合实践经验,提供了辨认程序的实践指导,以确保律师、法官和执法机构正确应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辨认程序规定,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有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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