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账上针对法人代表的其他应付款挂账金额很大,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给法人代表,就需要从其他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就会导致利润总额增加,从而可能会导致缴纳大额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其他应付款业务复杂,有些企业将其作为逃避纳税的工具,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隐匿收入现象.有些企业将应计入收入类科目的金额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从而隐匿收入、偷逃税金.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为审查重点,对明细账设置不合规定的,如户名、类别或摘要不清,应审阅相关会计凭证. 2.有无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现象.其他应付款属于流动负债,通常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则可能存在下列问题: (1)隐匿收入.应审查其他应付款账户每笔经济业务的记账时间,若挂在贷方时间过长,应进一步审查会计凭证。 (2)收取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故意不及时结转收入,少计当期实现利润、偷逃税金.税法规定,对逾期未收取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取的押金扣减相关税金后的差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的保证金明细账为依据,重点审查原始凭证,特别是出租、出借合同,看有无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包装物,而销货方超期不转账的行为;也可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特点,直接要求企业提供与购货方签订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合同,根据合同检查其他应付款账户记录。 3.有无虚列其他应付款的行为.有些企业将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销售回扣列入'其他应付款',偷逃增值税、所得税.应注意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通过摘要发现问题;若摘要不清,应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