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依据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是指法院的裁判文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不包括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及政府部门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依据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上诉的一审法院判决书;二是二审法院判决书;三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其中,二审法院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当然生效,仲裁机构裁决书根据《仲裁法》第57条当然生效。但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登记机关对一审法院判决很难准确判断送达之日导致无法推断是否已超过15日上诉期限,也无法得知当事人是否向法院提出上诉以及法院是否已经受理等等。因此,对一审法院判决书很难做出是否已经生效的判断。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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