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条件 |
释义 | 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 一、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检查委员会对什么负责并接受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国务院实行什么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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