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践中,能够证明双方分居事实的主要有如下证据:(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3)双方来往的邮件、微信、短信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分居;(4)双方共同的朋友或亲戚的证人证言等。 但需要跟您提示,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并不一定是法律中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些夫妻因为就业、学习、医疗等原因不在同一地方生活,可能是日常生活中大家所说的分居,但是此种情况下,并不构成法律意义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不共同居住导致的分居,在此种情况下,还要以双方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准。若双方异地居住并且感情不和的,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通常需要爆发争吵或无法良好沟通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分居事实的书信来加以佐证,最好能将所有材料保存完整,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获取法院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