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判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当下的社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目前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当中明确规定,首先是需要进行行政复议,前置的机制,是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也是需要审查一下是否已经经过了行政复议前置。 一、保险对方公司不肯调解怎么办 只能走法律程序,让法院判决。诉讼程序: (一)一审开庭前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1、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2、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13、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二)一审庭审 1、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7、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8、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9、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0、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二审阶段 1、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3、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4、二审审理,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5、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6、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7、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8、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9、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10、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11、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2、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 13、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四)再审阶段 1、如不服二审判决,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理由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3、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原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及裁判的编号、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据以及申请再审的内容 4、接受再审申请书之后,法院会进行审查是否需要再审。如果需要再审的,法院会作出裁定提审案件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再审,也有可能发回重审。审理程序同一审、二审。 二、法院如何处理民事诉讼的上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对上诉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原审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二审法院 1.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4.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5.进行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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