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法院如何审理好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二、哪些行政案件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原告如何打好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告如果想打好行政诉讼案,就应该搜集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才是关键。证据包括: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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